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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物价局关于供热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7 16:37:44

遵价管 [2014]3号

遵化市物价局

关于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为完善供热价格管理机制,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3〕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4年-2015年取暖期面积供热价格和计量供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积供热价格

面积供热价格继续执行遵化市物价局《关于供热价格的通知》(遵价管字〔2011〕第6号)规定标准。

1、居民供热价格为21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

2、非居民供热价格为27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

3、热交换器每供热期收取热损失费100元。

4、平房供热:按实供建筑面积热费加收20%的热损失费。

5、双层建筑单层供热:按实供建筑面积热费加收20%热损失费。

6、平房及双层建筑单层供热的热损失费应单独收取,不计入供热价格。

二、计量供热价格

依据冀价管〔2013〕19号规定,在保持与按面积计费热价水平相同的基础上,将我市“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比例由40%调整为30%、计量热价比例由60%调整为70%,并相应调整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同时,将我市计量供热收费由“多退少不补”政策过渡到“多退少补”政策, 鼓励用户节约能源,促进供热收费趋于公平合理。

1、居民用热价格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比例

基本热价=21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30%

=6.30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

计量热价=建筑面积热价标准×(1-基本热价比例)/单位建筑面积年平均耗热量

计量热价=21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1-30%)/95(Kwh/建筑平方米)=0.155元/kw·h

2、非居民用热价格

基本热价=建筑面积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比例

基本热价=27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30%

=8.10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

计量热价=建筑面积热价标准×(1-基本热价比例)/单位建筑面积年平均耗热量

计量热价=27元/建筑平方米·取暖期×(1-30%)/100(Kwh/建筑平方米)=0.189元/kw·h

3、用户热费的计算

基本费用=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费用=计量热价×耗热量

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

4、用户交纳热费

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面积供热价格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再按热计量收费办法计算缴纳热费,两者差额为热费多退少补金额。

三、供暖温度标准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安装供热设施的起居室(厅)温度达到18℃±2℃。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四、报停收费标准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09〕35号)文件精神:“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我市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报停费收费标准为应缴总热费的10%。

五、其他相关规定

1、依据冀价管〔2009〕35号规定,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2、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3、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规定,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4、双层建筑单层申请报停暂不用热的,报停部分已采取了停暖措施的,按单层供热加收20%热损失费处理,不允许再收取供热报停费。供热单位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

5、本通知所指的取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6、各供热单位接此通知后,要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将供热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遵化市物价局

2014年10月20日

抄送:市政府、财政局、住建局

遵化市物价局 2014年 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