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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2 10:04:16

遵政办〔2018〕11号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发〔2018〕4号)中取消下放的70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其中衔接取消18项(涉及县级5项,其余13项审批权限在省、唐山市级我市不涉及,视同取消处理,一并公开),衔接下放52项(涉及县级14项,其余38项审批权限下放到唐山市级,我市一并公开)。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衔接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要求。省政府取消下放的70项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立即予以衔接,不得无故拖延。要针对衔接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上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二、确保精准落地。市直各部门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接收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五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1、遵化市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8项)

2、遵化市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2项)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附件1

遵化市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8项)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衔接取消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衔接取消后,1.制定具体定价规则、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民办学校定价行为监管;2.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3.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4.通过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2

省财政厅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审批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财政部令第28号)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衔接取消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

省财政厅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市财政局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4

省国土资源厅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此项,同意取消。

5

省环境保护厅

进入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市环保局遵化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进行修改)第八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6

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遵化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衔接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衔接取消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市住建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8

省交通运输厅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衔接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9

省农业厅

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

市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衔接取消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0

省农业厅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或县境审批

市农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三十三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11

省农业厅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市农牧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12

省林业厅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通过核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无检疫证明和合法来源等措施及省林业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13

省商务厅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04年4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七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七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14

省商务厅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审批

市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40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9月,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序号

实施部门

项目名称

衔接取消部门

设定依据

取消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5

省旅游委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市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354号)第十条

《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第42号令)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旅游委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16

省档案局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市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17

省气象局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气象局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18

省气象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市级无此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省气象局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监管。

附件2

遵化市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5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1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省民族宗教厅

《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686号)

下放

市民政局

 

2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下放

市国土资源局

县级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我市无海岛,不涉及此项业务。

3

各设市城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

部分下放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住建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4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5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

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6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交通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7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二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交通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8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0项

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交通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9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下放

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农牧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10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下放

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农牧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11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下放

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农牧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12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下放

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农牧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13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下放

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农牧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14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下放

市林业局

县级通用目录中已有事项,林业局衔接后一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

15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省民族宗教厅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

委托

唐山市民宗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16

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车辆检测用X射线装置、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二条

部分下放

唐山市环保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17

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

部分下放

唐山市环保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18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

下放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19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下放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港航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0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下放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港航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1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下放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港航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2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下放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港航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3

船员服务薄签发

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

下放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港航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24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第(二)项

下放

唐山市交通运输局
唐山市港航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5

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年取用地下水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含2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第十四条

部分下放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6

省级审批(核准、备案)非跨市生产建设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部分下放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7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

下放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28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下放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29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号,2007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下放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0

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8项、第79项

委托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1

草种、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3项、第74项

委托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2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委托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3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2013年1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72项

委托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34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委托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5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6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下放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7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十四条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四条

下放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38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用生物制品)

省农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下放

唐山市农牧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39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委托

唐山市林业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0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28项第六部分第(一)、(二)项

委托

唐山市林业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1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

部分委托

唐山市林业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2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省林业厅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委托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43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和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省林业厅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

部分委托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4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省林业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

下放

唐山市林业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5

拍卖企业名称、股权变更审核许可以及经营范围中涉及市级公务拍卖企业资质审核及撤销

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部分委托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6

省直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广告审查权

省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医药法》第十九条

部分委托

唐山市卫计委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7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运往国外)

省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委托

唐山市卫计委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方式

承接下放后
实施部门

备注

48

乳制品、肉制品、酒类(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食品等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部分下放

唐山市食药监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49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下放

唐山市食药监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50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旅游委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

下放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51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省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 1993 年第 128 号,2016 年 11 月 11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72 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授权

唐山市无线电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52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省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授权

唐山市无线电管理局

唐山市级承接事项,一并公开。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