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政办〔2018〕4号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省政府取消的1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全部衔接取消,其中衔接省政府取消事项7项,另有9项我市无相应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一律不得设置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于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
三、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相关清单。本《通知》印发后,由市电子政务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委办在遵化市机构编制网、市行政审批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衔接取消事项目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衔接落实情况,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面向社会公开。
附件:遵化市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附件: 遵化市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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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
衔接取消事项类别 |
市本级 |
设定依据 |
衔接落实意见 |
备注 |
1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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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衔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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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衔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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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 |
行政确认 |
市卫计局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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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局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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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国土局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衔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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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
衔接取消事项类别 |
市本级 |
设定依据 |
衔接落实意见 |
备注 |
7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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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衔接取消(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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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水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1号) |
衔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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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农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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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管理条例》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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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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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管理条例》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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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衔接取消事项名称 |
衔接取消事项类别 |
市本级 |
设定依据 |
衔接落实意见 |
备注 |
14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新局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市级无此事项,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设置此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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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文广新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衔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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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衔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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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