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提请审核
执法中队提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执法大队复核后,报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审理机构)。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法律依据、内容和时间,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征求行政当事人的反馈意见、书面说明等;
(四)执法中队长、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以及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机构)可以要求执法部门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审理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它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审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提局务会议研究。
三、出具审核意见
审理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理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执法队补充重要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队对审理机构的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理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审理机构复审。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相关执法队。执法队对审理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审理机构审理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业执法中队入卷归档。
六、严格责任追究
案件审核领导小组(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七、案件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案件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屈国强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刘爱军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何佞者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爱军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米连生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杨正中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尹立新 遵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书记
成 员: 各执法中队队长、职能科室负责人
列席人员: 执法队其他工作人员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