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民罚字[2017]15号
当事人:遵化市东陵满族乡新立苹果协会
住所(地址):遵化市东陵满族乡新立村
法定代表人:魏百军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5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唐民通〔2016〕10号)
二、且协会法人魏百军有撤销协会意愿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民罚字[2017]16号
当事人:遵化市东陵满族乡裕小村干鲜果品协会
住所(地址):遵化市东陵满族乡裕小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民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5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唐民通〔2016〕10号)
二、 且协会法人李铁民有撤销协会意愿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民罚字[2017]17号
当事人:遵化市铁厂镇奶牛协会
住所(地址):遵化市铁厂镇铁厂村
法定代表人:李美付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5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唐民通〔2016〕10号)
二、 且协会法人李美付有撤销协会意愿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民罚字[2017]18号
当事人:遵化市石门镇北虫草协会
住所(地址):遵化市石门镇辖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文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5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唐民通〔2016〕10号)
二、 且协会法人王化文有撤销协会意愿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民罚字[2017]19号
当事人:遵化市平安城镇寺下庄村苹果协会
住所(地址):遵化市平安城镇寺下庄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5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唐民通〔2016〕10号)
二、 且协会法人李东生有撤销协会意愿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遵民罚字[2017]20号
当事人:遵化市燃气行业协会
住所(地址):遵化市通华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尤建军 职务:会长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2015年不按照规定接受市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唐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市属社会组织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唐民通〔2016〕10号)
二、 且协会法人尤建军有撤销协会意愿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决定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