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执法透明度。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录音录像资料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或其它录音录像设备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记录。
第三条 卫生计生执法人员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
(一)依频次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三)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及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管理相对人名称;
(二)发现违法行为记录;
(三)执法人员调取证据记录;
(四)对当事人询问记录,包括现场询问及在询问室对当事人询问记录;
(五)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六)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记录;
(七)对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回访记录;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过程。
第五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内设稽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不得由执法人员自行保存。执法人员于每周五将资料送至保管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送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延期报送,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日。
录音录像资料信息应当按照科室类别或监督类别保存在专用移动硬盘上,保存期限为两年。当事人对卫生计生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卫生计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应长期保存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内设稽查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资料调用登记。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须经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
第八条 非本单位人员因执法案件调查取证的需要调取本所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须经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
第九条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科室人员只能调用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并履行调用手续,不得调用其他监督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非监督执法科室人员不得调用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
第十条局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调取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信息的,需签署《行政执法录音录像记录调用单》,由监督机构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