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执法中队、科室等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为城市管理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对各执法中队、科室等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 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物涉案物品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其他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六条
各执法中队、科室等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报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后,将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法制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科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提请审查报告1份;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4.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九条
各执法中队、科室等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科审查或者虽经法制科审查,但法制科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条
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制科审查意见的有分歧的,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具体承担执法职能的科室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法制科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各执法中队、科室等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故意规避法制审查的,由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