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和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0 16:57: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弃婴和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弃婴和孤儿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弃婴和孤儿的合法权益,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按照国务院、河北省、唐山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弃婴和孤儿救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弃婴和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70多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生活十分困难,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做好弃婴和孤儿救助工作对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我市建设“经济强市、美丽遵化”,维护弃婴和孤儿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弃婴和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不断满足弃婴和孤儿在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共同营造有利于弃婴和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妥善做好弃婴和孤儿救助工作

(一)弃婴的认定、救护、福利机构接收及养育

1、弃婴认定。弃婴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捡拾人捡拾弃婴情况证明、接报案和询问笔录(包括捡拾人身份、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等)、查找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无结果证明等。

2、弃婴救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婴后,应当捡拾并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接到报案的公安部门要及时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并与民政部门联系,及时将弃婴送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弃婴送至定点医院进行体检、传染病检查和救治。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医务人员对弃婴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患有疾病的弃婴要及时予以救治并建立详细病历,治愈后出具体检报告单和医疗诊断证明书;对有残疾的弃婴,还应出具残疾证明书。

弃婴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基本项目包括:常规体格检查(身长、体重、头围、胸围、头部、五官、胸、心、肺、腹部、脊柱、四肢、肛门、外生殖器等)、血常规、尿常规(6岁以上,含6岁)、大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新生儿疾病筛查(1个月龄以内婴儿)、智力筛查,传染病检查(淋病、梅毒、艾滋病);弃婴的DNA鉴定由公安部门负责。

弃婴的救治费、住院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按照下列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由民政部门或医院暂行垫支;公安部门查找到遗弃人的,由遗弃人负担;公安部门查找不到遗弃人,由市财政承担。同时,鼓励、支持医院采取多种形式自愿减免体检费和救治费。

3、福利机构接收。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由我市社会福利院接收,进行集中养育。社会福利院接收弃婴时,应查验确定弃婴身份的证明材料和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弃婴移交市社会福利院后,福利院要在唐山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寻亲公告(60日),公告期满仍查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经市民政局审批,填写《捡拾弃婴登记表》和《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办理入住福利院登记手续,寻亲公告作为弃婴档案留存,福利院应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同时,福利院要为弃婴建立入院档案,详细记录入院、成长、免疫接种、手术康复、入学等基本情况。

4、养育方式。民政部门作为全市弃婴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弃婴的救护管理和弃婴的临时安置、照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必须由民政部门统一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弃婴一般由市社会福利院实行集中供养,供养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适合家庭收养的弃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开展家庭收养。民政部门要做好收养家庭的挑选、考察、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孤儿的认定、养育、救助及就业

1、孤儿的认定。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儿童,

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2、养育方式。孤儿养育采取家庭抚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孤儿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的应当在家庭抚养,并由市财政给予专项孤儿救助,救助资金标准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市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供养资金标准执行上级相关规定。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儿童成年后,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条件的,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补助资金标准执行上级相关规定。

3、教育方式。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孤儿优先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要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儿童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须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和学生证复印件,经核实情况属实者,继续按照散居孤儿标准对其给予生活补助,直至学业结束。因就学户籍临时迁出的,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仍由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4、孤儿医疗费。全市弃婴和孤儿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在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孤儿,若发现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或福利院因设备、技术力量限制无法治疗的疾病需到医院进行救治的,由市社会福利院送至医院进行救治。救治所需经费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家庭抚养的孤儿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弃婴和孤儿统一纳入我市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

5、孤儿就业。孤儿成年后按照“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帮助为辅”的原则,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机会。对无专业技能的成年孤儿,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免费职业介绍。

6、孤儿住房保障。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内;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要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各项政府政策性补助。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帮助弃婴和孤儿

(一)鼓励收养。鼓励符合收养条件且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家庭按有关法律要求收养弃婴和孤儿。

(二)鼓励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市社会福利院和弃婴、孤儿捐资、捐物或结对助养、助学、助医,不断提高全市弃婴和孤儿救助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