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已于2017年9月6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清东陵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清东陵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为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便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