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本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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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遵化市气象局
2018年1月30日
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属雷暴、雷击多发地区之一。多年来,因雷暴、雷击导致停电、停工、引起火灾造成财产和人畜伤亡等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雷电防护安全意识
(一)我市属雷电活动多发区,市内石油化工行业较多,易燃易爆场所点多、面广,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把雷电防护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增加对防雷减灾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雷击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二)防雷安全装置使用单位需按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联系具备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按照《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冀气发〔2016〕49号)和《关于落实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遵政办字〔2017〕92号)文件精神,气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各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管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作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落实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气象部门报告,并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严禁瞒报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2年3月印发的《遵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2)8号文件。